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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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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地质大学研究生院《关于授予

       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

            博士学位实施细则》



                               中地大研字[1999]3号


一、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我校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三、按照规定第三条,我校可以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名单:


学科、专业名称                        授予学位级别

矿物学、岩石学、矿床学                   博、硕

地球化学                                 博、硕

古生物学与地层学(含:古人类学)         博、硕

构造地质学                               博、硕

水文学及水资源                           博、硕

地图制图学与地理信息工程                 博、硕

矿产普查与勘探                           博、硕

地球探测与信息技术                       博、硕

地质工程                                 博、硕

分析化学                                     硕

第四纪地质学                                 硕

机械设计及理论                               硕

计算机应用技术                               硕

安全技术及工程                               硕

油气田开发工程                               硕

环境工程                                     硕
凡新增列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在已有一届毕业研究生后,可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博士、硕士学位工作。
四、我校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五、受理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时间、地点与机构
我校每年五月一日至三十一日和十一月一日至三十日两次受理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受理机构为我校京、汉两学区学位办公室,申请人员在此期间可向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或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位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公室)提出学位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六、申请硕士学位的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
(二)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在国内外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至少2篇(含被国内外学术会议论文集收录的论文),或以第一作者出版专著或教材至少1部,或作为主要骨干完成科研项目或重要工程设计、勘察项目至少1项,并取得成绩(提交包括课题组成员名单的项目任务书、专家鉴定证书复印件)。
七、申请硕士学位必需的材料
具备申请硕士学位基本条件的申请人应在我校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硕士学位申请书;
(二)准备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
(三)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单、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
(四)学士学位证书(原件);
(五)最后学历证明(原件);
(六)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我校学位办公室提供的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八、申请硕士学位的工作程序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工作程序为:1、申请及资格审查,2、通过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3、完成硕士学位论文,4、答辩前全部申请材料的核查,5、硕士学位论文答辩,6、硕士学位授予。整个流程不得超过六年(重新答辩者不得超过七年)。
九、硕士学位的申请和资格审查
(一)硕士学位的申请
申请硕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应持所在单位介绍信到学位办公室报名,填写《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申请表》,同时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六条所规定的(四)、(五)、(六)、(七)等4种材料。
(二)资格审查。
学位办公室收齐上述材料,在申请日期截止后1个月内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工作由学位办公室负责完成。学位办公室审查其是否符合申请硕士学位的基本条件(包括最后学历、学位、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在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征求有关院(系)的意见。
完成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后,学位办公室应将是否同意申请的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并通知其到研究生院培养处(科)办理注册手续。
学校应聘请校内一位具有副教授或副教授以上职务的教师,担任申请人的指导教师,同时也可聘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具有副高职或副高职以上职务的专家作校外指导教师。校内指导教师应在申请人报名后两个月内,根据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和申请人的情况提出选课学习和考试计划,经研究生院培养处(科)批准后作为申请人硕士课程考试要求的依据。
学位办公室对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十、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按照规定的第七条进行。学位办公室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一)学位办公室要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的成绩进行认定。必要时,可以到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调查、核实。
(二)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1、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
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应按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组织考试。考试前的课程学习方式不限,可随我校在籍研究生同堂上课,同卷考试,同一评卷标准;也可以自学的方式学习课程,由学校研究生培养管理处统一组织考试,试题的难易程度,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要严格按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
某一门课程考试不合格,按我校在籍研究生补考的规定和要求办理补考手续,经补考仍不合格者,本次申请无效。
要逐步建立同等学力硕士研究生必修课程试题库,实行题库考试的管理办法。
2、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1)申请人必须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且成绩合格(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2)申请人必须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参加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的学科由国务院学位办统一安排),且成绩合格(其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我校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四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出学位论文。校内指导教师要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并就对论文是否补充修改提出意见。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1、论文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2、论文评阅
(1)论文评阅人:学校聘请至少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聘请的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一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学校不得聘请申请人的导师作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二个月以前,由学位办公室送交论文评阅人。论文在送交评阅时,评阅人和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2)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要求。
3、论文答辩
申请人在进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之前,学位办公室应对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全部7种材料认真进行审核,并对其在课程学习考试期间和论文阶段的政治思想表现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论文答辩程序及要求,按照我校在籍研究生的有关规定执行。
(1)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是指导过研究生的导师、一人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得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可。
学位办公室应在论文答辩日期半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由有关院(系)统一组织(或按学科专业)。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有关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后送交学位办公室。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3)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十一、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有关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学位办公室应按规定时间将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博士学位的申请与授

十二、申请博士学位的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
(二)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至少在核心刊物上独立发表过学术论文2篇,或公开出版专著至少1部,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奖励或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指的是科技进步奖、找矿奖、勘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等),并持有获奖证书(原件)。
十三、申请博士学位必需的材料:
具备申请博士学位基本条件的申请人应在我校规定的期限内,向校学位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博士学位申请书;
(二)博士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单;
(三)硕士学位证书(原件);
(四)最后学历证明(原件);
(五)准备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
(六)公开发表的有关学术论文,出版的专著,以及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我校学位办公室提供的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 工作成绩、 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八)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其中至少有一名是博士生指导教师。
十四、申请博士学位的工作程序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的工作程序为:1、申请及资格审查,2、通过博士研究生课程考试,3、完成博士学位论文,4、答辩前全部申请材料的核查,5、博士学位论文答辩,6、公布拟授予学位人员名单,7、博士学位授予。整个流程不得超过三年(重新答辩者不得超过五年)。
十五、博士学位的申请与资格审查
1.博士学位的申请
申请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应持所在单位介绍信到学位办公室报名,填写《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申请表》,同时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所规定的(三)、(四)、(五)、(六)、(七)、(八)等6种材料。
2.资格审查
学位办公室收齐上述材料,在申请日期截止后1个月内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工作由学位办公室和有关的院(系)学位分委员会共同负责完成。学位办公室着重审查其是否符合申请博士学位的基本条件(包括最后学历、学位、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等)。有关院(系)学位分委员会组织的专家小组(具有副高职称以上3至5人)着重审查其学位论文质量、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专家小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决议报有关院(系)学位分委员会主任签字后送交学位办公室。
完成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后,学位办公室应将是否同意申请的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并通知其到研究生院培养处(科)办理注册手续。
学校应聘请一位相应的博士生指导教师担任申请人的校内指导教师,同时也可聘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具有正高职职称的专家作校外副博士生导师。校内博士生导师应在申请人报名后两个月内,根据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和申请人的情况提出选课学习和考试计划,经研究生院培养处(科)批准后作为申请人博士课程考试要求的依据。
学位办公室对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按照规定的第十条进行。学位办公室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博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一)学位办公室要对申请人完成本职工作,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等方面做出的成绩进行认定。必要时,可以到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调查、核实。
(二)对申请人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应按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组织考试。考试前的课程学习方式不限,可随我校在籍博士研究生同堂上课,同卷考试,同一评卷标准;也可以自学的方式学习课程,由学校研究生培养管理处组织考试,试题的难易程度、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要严格按相同专业在校博士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未通过课程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校学位委员会主任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直接申请参加博士论文答辩。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的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在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内完成。我校指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要进行必要的指导,并就对论文是否补充修改提出意见。
1、论文要求及科研工作
(1)申请人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2)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提出申请,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3)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4)申请人必须到我校在指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参加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与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申请人应在我校相应的学科专业学位授权点报告其论文工作情况并接受质疑。
2、论文评阅
(1)论文评阅人:学校聘请不少于五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其中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至少三名。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突出成绩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推荐人不能聘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三个月以前,由学位办公室送交论文评阅人。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2)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意见。
3、论文答辩
申请人在进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之前,学位办公室应对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全部8种材料认真进行审核,并对其在课程学习考试期间的政治思想表现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有关的院(系)统一组织(或按学科专业)。论文答辩委员会不少于七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四人是博士生导师、二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推荐人、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事先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审核同意。
学位办公室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一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1)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
议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所在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进行。
论文答辩应在完成全部博士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内完成。
(2)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二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十七、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了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我校有关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将材料报送学位办公室,学位办公室按规定时间将有关申请材料、答辩材料及学位论文等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审核,作出是否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授予学位人员的姓名及其博士论文题目等应及时向社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公布,并经三个月的争议期后颁发学位证书。
组织和管理
十八、管理机构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
士、博士学位工作,学位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大学学位委员会负责仲裁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的问题。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批准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时,应严格执行审批程序,认真履行职责。京、汉研究生院和学位办公室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课程考试、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工作。应配备专职人员,处理日常工作。大学学位委员会以适当的形式对此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十九、收费
我校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应缴纳的费用,由申请人本人或申请人所在单位支付,其收费标准参考国家下达的研究生经费标准及校财务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申请人的假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在通过资格认定后,为准备参加课程考试或论文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博士学位申请人的所在单位应允许申请人到学位授予单位参加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与论文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二十一、证书颁发及论文存档
我校向同等学力人员颁发学位证书和向有关单位送交学位论文存档,均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研究生院的有关规定执行。学位证书需单独编号。
二十二、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时间周期比较长,工作比较复杂,学位办公室必须建立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档案管理制度。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所涉及的有关材料,包括研究生课程考试试卷等 应在申请者获得学位后保留五年,以备检查与评估。
质量监督
二十三、自我评估与检查
为了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校学位委员会每两年应对本实体开展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情况和学位授予质量,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一次自我评估和检查。要建立我校"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自我评估标准"。要认真填写《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自我评估表"存档备查。
二十四、学位办公室必须确实加强对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工作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及本实施细则开展此项工作,坚决抵制不正之风的侵袭,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二十五、本实施细则,已经大学学位委员会和校长批准,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国地质大学研究生院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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